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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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42條船員非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患病已逾十六週者,雇用人得停止醫療費用之負擔。
- 第43條雇用人負擔醫療費用之期間內,仍應支給原薪津。
- 第44條船員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患病,雖已痊癒而成失能或逾二年仍未痊癒者,經符合規定條件之醫療機構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用人應…
- 第45條船員在服務期間非因執行職務死亡或非因執行職務受傷、患病而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平均薪津二十個月之死亡補償。
- 第46條船員因執行職務死亡或因執行職務受傷、患病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平均薪津四十個月之死亡補償。船舶沈沒或失蹤致船員失…
- 第47條船員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 第49條船長在服務期間受傷、患病或死亡,推定其為執行職務所致。但因其重大過失或不守紀律受傷、患病或死亡者,不適用之。
- 第50條第四十一條醫療費用、第四十四條失能補償、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死亡補償及第四十八條喪葬費,其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
- 第51條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一、在船服務年資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二、在船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
- 第52條為保障船員生活之安定與安全,雇用人應為所雇用之船員及儲備船員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 第53條為保障船員退休權益,本國籍船員之退休金事項,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九條規定,未選擇適用勞工…
- 第54條依本法給與之資遣費、加班費、失能補償、死亡補償、傷病治療期間支給之薪津、喪葬費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資遣費、延長工作時間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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