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一、在船服務年資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二、在船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用人得強迫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二、受監護、輔助宣告。三、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年滿六十五歲船員,合於船員體格檢查標準,得受僱之。本法施行前之船員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本法施行前之海商法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