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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9條雇用人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或非可歸責於船員之事由終止僱傭契約時,應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但經船員同意在原雇用人…
- 第40條船員於受僱地以外,其僱傭契約終止時,不論任何原因,雇用人及船長有護送回僱傭地之義務;其因受傷或患病而上岸者,亦同。前項護…
- 第41條船員於服務期間內受傷或患病者,由雇用人負擔醫療費用。但因酗酒、重大過失或不守紀律所致之非職業傷病者,不在此限。
- 第42條船員非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患病已逾十六週者,雇用人得停止醫療費用之負擔。
- 第43條雇用人負擔醫療費用之期間內,仍應支給原薪津。
- 第44條船員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患病,雖已痊癒而成殘廢或逾二年仍未痊癒者,經符合規定條件之醫療機構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用…
- 第46條船員因執行職務死亡或因執行職務受傷、患病死亡時,雇用人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平均薪津四十個月之死亡補償。船舶沈沒或失蹤致船員失…
- 第47條船員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 第48條船員在服務期間死亡者,雇用人應給與平均薪資六個月之喪葬費。
- 第49條船長在服務期間受傷、患病或死亡,推定其為執行職務所致。但因其重大過失或不守紀律受傷、患病或死亡者,不適用之。
- 第50條第四十一條醫療費用、第四十四條殘廢補償、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死亡補償及第四十八條喪葬費,其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
- 第51條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一、在船服務年資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二、在船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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