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 第83條 法規:船員服務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僱用及管理 第83條 公務船舶之船員,其服務經歷證明書之簽證應由所任職機關開具服務經歷證明,送交航政機關審核,並按其服務年資乘以三分之二計算海勤資歷認可之。前項服務經歷證明書之簽證應載明其用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