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 第79條 法規:船員服務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僱用及管理 第79條 乙級船員依下列規定取得當值資格:一、艙面部門:水手或其他艙面部門之海員,須具備於國內航線至少一年或於國際航線至少二個月之海勤資歷,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助理級航行當值適任證書。二、輪機部門:副機匠或其他輪機部門之海員,須具備於國內航線至少一年或於國際航線至少二個月之海勤資歷,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助理級輪機當值適任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