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4條就讀經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立案,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之海事教育及海事訓練品質管理系統規範之航海、商船、航運技術、運輸技術…
- 第74-1條前條第一項實習生分為航海實習生、輪機實習生及電技實習生;實習生上船實習期間至少一年。雇用人僱用實習生或見習生上船實(見)…
- 第74-2條(刪除)
- 第74-3條就讀航海、輪機、輪機電技、海洋觀光相關系科或學程之學生,上船進行少於一年之短期教學訓練,應由學校擬具訓練計畫書,明訂訓練…
- 第74-4條雇用人對前條上船進行短期教學訓練之學生,可視自身業務需要,依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雙方簽訂船員定期僱傭契約。
- 第75條船長及甲級船員應指導並協助實習生研習各級船員職位之工作。實習生之工作及生活起居,由大副、大管輪管理並考核之。
- 第77條船上應備船員名冊,記載全船船員之職務、姓名、出生年月日、上船日期、護照號碼及其有效期間等事項,由船長簽章並負責保管。船員…
- 第78條航政機關或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於船舶發生事故或其他情事認為必要時,得諮詢相關船員協助調…
- 第79條乙級船員依下列規定取得當值資格:一、艙面部門:水手或其他艙面部門之海員,須具備於國內航線至少一年或於國際航線至少二個月之…
- 第80條乙級船員晉升資格,規定如下:一、水手長、副水手長,由雇用人於船上具備幹練水手或舵工資格之海員中選任之。二、甲板助理員,由…
- 第81條擔任事務部門之海員,得依第七條規定向航政機關申請,經核准後予以僱用。
- 第81-1條事務部門之餐勤長、大廚、二廚、廚工應年滿十八歲以上,參加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之餐勤人員基本知能訓練,並經結訓合格,領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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