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輪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上級主管之命,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大管輪從事主、副機、鍋爐及艙面機械之運用、保養及修理等工作。
二、負責發電機、舵機、冷凍機、油水泵、副鍋爐、淡水製造機、淨油機等輔助機器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三、負責船上水質之檢驗與處理。
四、船舶出航前,負責主輔機之暖機,並會同船副試驗舵機、校對船鐘及試驗車鐘。
五、測量燃油及各種潤滑油存量,核算後列表陳報輪機長。
六、保管並記錄輪機摘要日誌及填寫正午報告表。
七、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管輪負責及上級主管交辦事項。
船舶配置兩名以上之管輪者,各人職責由雇用人參照前項規定之。
船舶未配置管輪時,由管輪辦理事項,由輪機長指定人員辦理之。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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