艙面部門主管事項如下:
一、船舶之運作及駕駛事項。
二、船體、艙面設備、航海儀器、屬具之維護、修理及物料之申請與保管事項。
三、氣象之觀測及報告事項。
四、艙面通信設備之使用及保管事項。
五、航路船位之報告及航海日誌之記錄事項。
六、艙面部門人員之管理、考核及訓練事項。
七、貨物裝卸之準備及督導事項。
八、海圖及航海圖書之備置、修正與保管事項。
九、輪機部門、事務部門(旅客部門)及電信部門之聯繫事項。
十、醫療、一般行政及船員福利事項。
十一、船上安全及保全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艙面部門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條艙面部門之海員指下列各級人員:一、大副、船副、航海實習生。二、甲板助理員、水手長、副水手長、木匠、幹練水手、舵工、水手、…
- 第35條當值航行員應督率有關海員操作及注意辦理下列事項:一、遵守航行規則,謹慎當值。二、遵照船長有關航行事項之指示,不得擅自更改…
- 第36條大副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船長之命,負全船行政責任,督率艙面部門、事務部門各級海員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一、考核艙面部門、…
- 第37條船副應於航泊時當值及秉承上級主管之命執行工作,其職責如下:一、保管、校驗船上航海設備與儀器及保管、修正海圖與航海有關之書…
- 第38條水手長秉承大副或當值航行員之命,督率艙面部門乙級船員工作。
- 第39條副水手長、木匠秉承大副或當值航行員或水手長之命,負責錨機及艙面機具保養維護,物料、工具、燈具之保管維護,貨艙通風口之封啟…
- 第39-1條甲板助理員應協助處理艙面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一、於航泊時遵照船長及當值航行員之命令。二、船舶到港後,協助靠泊、錨泊及其…
- 第40條幹練水手、舵工、水手,應於船舶航行時擔任操舵、瞭望或船舶在港時擔任梯口當值及秉承大副或當值航行員或水手長之命,負責船體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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