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路標識條例 第9條 法規:航路標識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9條 航行船舶不得為下列行為:一、繫泊於航路標識。但經航政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二、未依前條公告之航道規定航行。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一、破壞、移轉、攀登或遮蔽航路標識。二、變更航路標識之性質。三、使用易於淆亂航路標識之燈光或警號。四、占用流失之航路標識。五、其他影響航路標識功能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