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路標識設置或維護管理機關(構)、海洋設施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經航政機關核准。
二、違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未依航政機關要求設置、維護或管理航路標識。
三、違反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未依航政機關要求限期改善、變更或移除航路標識。
四、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通知航政機關。
航路標識條例 第11條
第11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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