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7條 法規: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籌設許可及登記 第7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設立分公司,應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一、申請書(如附件四)。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三、公司章程。四、保證金繳納或擔保證明。海運承攬運送業在國內除設立分公司外,不得以其他名義設立分支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