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承攬運送業設立分公司,應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如附件四)。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保證金繳納或擔保證明。
海運承攬運送業在國內除設立分公司外,不得以其他名義設立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