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119條 法規:海商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共同海損 第119條 貨物之性質,於託運時故意為不實之聲明,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保存者,應按其實在價值分擔之。貨物之價值,於託運時為不實之聲明,使聲明價值與實在價值不同者,其共同海損犧牲之補償額以金額低者為準,分擔價值以金額高者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