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117條 法規:海商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共同海損 第117條 無載貨證券亦無船長收據之貨物,或未記載於目錄之設備屬具,經犧牲者,不認為共同海損。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