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116條 法規:海商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共同海損 第116條 未依航運習慣裝載之貨物經投棄者,不認為共同海損犧牲。但經撈救者,仍應分擔共同海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