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第6條 法規:指定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客貨運送補償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6條 航政機關得派員監督考核營運計畫之執行情形,船舶運送業未依營運計畫執行者,得扣減撥發補償款。船舶運送業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於公告期限內提出申請者,航政機關得依實際疏運情形酌發補償金額百分之一至五作為獎勵金;其配合本辦法之辦理情形,得列為年度績優船舶運送業表揚審核之參考依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