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船舶運送業經營特定航線應於完成最後一航次客貨運送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補償:一、執行情形報告。二、補償評估報告。三、營運補償請款書(附件五)。四、切結書(附件六)。五、受款憑證。六、其他航政機關要求之補償佐證資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