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第88條 法規:客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淡水及膳宿 第88條 客船應置備清潔淡水,足供該船全體船員及乘客在到達可供淡水之次一港口之用。船員及乘客每日使用淡水標準如下:一、船員及房艙乘客不得少於二十公升。二、統艙乘客不得少於十二公升。前項標準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視實際情況核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