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第76條 法規:客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四章 乘客艙室 第76條 統艙內板墊或蓆墊地舖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板墊或蓆墊地舖應至少高出甲板頂面十公分。二、地舖之上應保留高一百七十公分以上之空間。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得酌准放寬之。三、自通道邊至最遠舖位中線之距離不得大於三百七十公分。四、應予固定使不因浸水而浮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