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條統艙內坐臥兩用椅,其配置與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每一乘客一椅。二、應設有扶手及相當高度之靠背,此靠背並能易於調整使向後適當傾斜者。三、椅內緣之寬度及深度,國際客船不得少於五十公分及五十五公分;國內客船不得少於四十五公分及四十八公分。四、椅前空間不得少於三十五公分。五、自通道邊至任一椅子中心之距離不得大於二公尺。六、椅應固定於甲板,使不因船舶之搖動而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