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6條航行熱帶地區之客船,其乘客艙室四周之船殼板或無敷蓋之露天甲板,應以適當之防熱材料防護之。
- 第67條房艙及統艙之分級規定如下:一、房艙:(一)甲級房艙,每艙不得多於兩個固定床位。(二)乙級房艙,每艙不得多於四個固定床位。…
- 第68條房艙內應為每一乘客設置一固定床位,並不得以臨時床位或長沙發代替之,亦不得於固定床位外加設臨時床位或長沙發,供乘客睡臥。但…
- 第69條房艙內床位應固定,其配置與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床位不應超過兩層。二、兩床位不得並排緊靠,其間應至少隔有七十五公分之通…
- 第70條統艙內固定床位或活動床位,其配置與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床位不得超過三層。二、兩床位並排緊靠時,其間應加設高至少四十…
- 第71條客船設置較前二條規定為小之固定床位供兒童專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床位上應特別標明兒童專用字樣。二、其內緣長度及寬度,…
- 第73條各房艙均應以緊密堅實之艙壁分隔之,並應直接通至公用通道。
- 第74條各房艙應裝設堅固之門鎖,並能自內外啟閉。
- 第75條統艙內坐臥兩用椅,其配置與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每一乘客一椅。二、應設有扶手及相當高度之靠背,此靠背並能易於調整使向…
- 第76條統艙內板墊或蓆墊地舖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板墊或蓆墊地舖應至少高出甲板頂面十公分。二、地舖之上應保留高一百七十公分以上…
- 第77條統艙內坐椅及長凳,其配置與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椅凳內緣之深度不得少於四十公分。二、除預定航行時間未滿三小時者得為長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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