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4條每艘救生筏應配有熟悉處理及操作救生筏之人員。但航行沿海或內水航線之客船,經航政機關核准者,得放寬之。
- 第135條航行中之客船,其艙區艙壁上各水密門,均應關閉。但為工作所需必須予以開啟時,應能隨時關閉。
- 第136條各水密門、舷窗、活閥與排水口之關閉機件、煤灰滑槽與垃圾滑槽應每週舉行使用演習一次。航程需時滿七日者,應於離港前作一次完全…
- 第137條各水密門及其所連接之各項機件與指示器,與為使一艙區具有水密性所必須關閉之所有活閥,及為損害管制所必需連通管路上之所有活閥…
- 第138條擴音系統每七日應至少試放一次。
- 第139條操舵機、汽笛、駕駛台、導航室各與機器間之連絡系統,應於發航前檢視及試驗一次。
- 第141條客船上設有拋繩器者,應每隔六個月演習一次。
- 第142條客船上裝有應急燈光及其動力系統者,應每七日試用一次。
- 第143條國際客船船長應每七日負責指揮船員演習救生、消防一次。除航行短程國際航線者外,並應於駛離最後航港後,即時演習一次。國內客船…
- 第144條航行國際航線之客船及航行外海航線其航程需時滿十四日之客船,應於離港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集合乘客,由船長指揮各級船員指導乘客演…
- 第145條客船上不同之各組救生艇,應於次第舉行之救生艇演習中輪流吊至舷外。每艘救生艇應至少每三個月放下一次。
- 第146條第一百三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其檢視試驗、操作演練等時間、地點及情形,連同可能顯露之任何缺點與改正措施,均應記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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