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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法規章節: 第143條

國際客船船長應每七日負責指揮船員演習救生、消防一次。
除航行短程國際航線者外,並應於駛離最後航港後,即時演習一次。
國內客船船長應每十四日負責指揮船員演習救生、消防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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