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中華民國領海內設備、設施、地形、水文之新增或變遷,致影響航行安全者,航政主管機關應隨時公告。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發現海上設備、設施、地形、水文之新增或變遷致影響航行安全者,船長應即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