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翼船操作及保養手冊由造船廠製作,並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操作方面:
(一)翼航時風浪之限制(二)翼航時能見度之限制。
(三)航行於有風浪海面時操作應注意事項。
(四)緊急停車、迥轉時應注意事項。
(五)昇起或著水時應注意事項。
(六)有關穩度應注意事項。
(七)其他特性及應注意事項。
二、保養方面(一)主要配件檢查或分解檢查時,應注意事項及保養檢查程序。
(二)主機及推進器之危險迥轉數,及限制迥轉數應注意事項。
(三)各項配件保養及調整應注意事項。
(四)各項裝備使用時,應注意事項及故障排除之方法。
(五)整體性之安全使用期限及主要構件換新之期限。
(六)其他修護保養應注意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水翼船申請建造中特別檢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請航政機關審核,未經核可不得施工建造:一、主要規範說明書。二、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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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條水翼船輪機製造中檢查,依左列規定:一、主機、傳動裝置、輔助動力裝置、推進器等之製造、試驗方法與程序,應經檢查機構認可,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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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條水翼船建造完成後,應在檢查人員監督下施行試航,並依下列規定施行性能檢查,但同一船廠建造之同型船業經檢查合格者,得經檢查人…
- 第22條水翼船依前條規定施行試航或試驗後,應將試航或試驗結果報告連同下列圖說,送請航政機關審核:一、傾側試驗包括翼航時之傾側試驗…
- 第23條現成水翼船首次特別檢查,依建造中特別檢查之規定辦理。
- 第24條水翼船施行建造中特別檢查或現成船首次特別檢查時,船舶所有人應將「水翼船操作及保養手冊」送經航政機關審查後發交船長,並責由…
- 第26條現成水翼船應於建造中特別檢查或前一次特別檢查完成之日起,水翼客船不超過一年,水翼非客船不超過二年,申請按左列規定施行特別…
- 第27條水翼船船身機器全部或重要部分改建前,應將圖說送航政機關審核,並就改建部分申請施行特別檢查,改建工程完成後應施行試航,並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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