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水翼船輪機製造中檢查,依左列規定:一、主機、傳動裝置、輔助動力裝置、推進器等之製造、試驗方法與程序,應經檢查機構認可,並在檢查人員監督下施行試車試驗或檢查合格。二、製造廠應提送有關工廠證明及記錄,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