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20條 法規:引水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引水人之僱用 第20條 引水人應招登船從事領航時,船長應將招請引水人之信號撤去,改懸引水人在船之信號,並將船舶運轉性能、噸位、長度、吃水、速率等,告知引水人。引水人要求檢閱有關證書時,船長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