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法 第16條 法規:引水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三章 引水人之僱用 第16條 中華民國船舶在一千噸以上,非中華民國船舶在五百噸以上,航行於強制引水區域或出入強制引水港口時,均應僱用引水人;非強制引水船舶,當地航政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規定僱用引水人。在強制引水區域之航行船舶,經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准,得指定或僱用長期引水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