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0條小船應具備足夠容量之電力以供利用電力驅動之推進、排水及其他與安全有關之輔機用。
- 第31條照明設備及電力器具所使用之電壓不應超過一百五十伏特,而其他動力設備及電熱設備所使用之電壓不應超過二百五十伏特。
- 第32條電力機械及電力器具其裝置場所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一、應易於操作及檢查。二、安裝場所應能防護由於水、油及水等之滴落、飛濺或淹…
- 第33條電力設備之性能及構造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一、電力機械、電力器具、推進、排水系統及其他與安全有直接關連者,應具備符合使用目的…
- 第34條電機設備之絕緣電阻數值不得低於下列規定:一、旋轉電機設備之絕緣電阻數值為一百萬歐姆,其最小試驗電壓不得低於二倍額定電壓。…
- 第35條電池組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電池組應安裝於具有適當通風設備之電注室或裝入具有保護之電池箱置於通風良好之場所。電池室或電池箱…
- 第36條配電盤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配電盤所使用之材質應具防潮溼及難燃性之特性。二、配電盤應具備自動切斷回路過電流之斷路器裝置。三…
- 第37條電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船上電路應使用電纜,除小型電力器具外之可移動式電力器具應使用卡胎電纜。但航政機關經考量該電路系統…
- 第38條航行燈之電力供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航行燈之電力供應經由航行燈控制板加以輸送。二、航行燈控制板應置於駕駛室或質他易於接近之…
- 第40條電機設備之定期檢查應按下列規定檢查:一、電力機械及電力器具應作運轉試驗以確認其具有正常工作狀況。二、電力機械、電力器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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