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電力機械及電力器具其裝置場所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一、應易於操作及檢查。二、安裝場所應能防護由於水、油及水等之滴落、飛濺或淹浸而造成影裝正常功能之損害。三、應具防止外物損害及高溫之防護設施。四、應遠離易燃性物品。五、應具有良好之通風。六、露天之電力設備應予特別防護避免潮濕、腐蝕及機械之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