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電機設備之絕緣電阻數值不得低於下列規定:一、旋轉電機設備之絕緣電阻數值為一百萬歐姆,其最小試驗電壓不得低於二倍額定電壓。二、電路之絕緣電阻數值為零點一百萬歐姆。三、配電盤之絕緣電阻數值為一百萬歐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