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23條 法規:簡易人壽保險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23條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單為質,在其保單價值準備金額內,向保險人申請借款。前項借款未清償前,因保險契約效力停止、終止、滿期或發生保險事故時,其所欠之本息,應於給付之金額內扣抵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