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二章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第6條 中華郵政公司將保險商品送審前,應由保險商品評議小組評議,每次會議應作成紀錄,送總經理核閱,並備供交通部及金管會查核。前項保險商品評議小組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為召集人,並由相關簽署人員或其代理人出席作成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