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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5條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人員:一、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人。二、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
- 第26條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之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無下列情事之一;已充任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一、無行為能力或限…
- 第27條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督導簡易壽險、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壽險處處長、資金運用處處長、資產營運處處長、特等郵局…
- 第28條中華郵政公司之一等及二等郵局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及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或相當高等考試之…
- 第29條總稽核於充任後十日內並應報交通部及金管會備查。如不具備本辦法之規定而充任者,解任之。
- 第30條中華郵政公司之董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董事應有一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或相當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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