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人員:一、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人。二、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三、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實際督導簡易壽險、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或相當職責之人。四、中華郵政公司壽險處、資金運用處處長。五、中華郵政公司辦理簡易壽險業務之各等郵局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