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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前二條負責人之充任,應於充任後十日內報交通部及金管會備查。
如不具備本辦法之規定而充任者,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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