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三章 負責人之資格 第25條 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人員:一、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人。二、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三、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實際督導簡易壽險、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四、中華郵政公司壽險處、資金運用處、資產營運處處長。五、中華郵政公司各等郵局經理。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