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二章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第21條 因相關法令變動而需配合修正保險商品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中華郵政公司應於相關法令修正發布生效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修正保險商品,並完成傳送予金管會或其委託機構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不適用第十八條有關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規定之程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