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所稱各種準備金,包括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特別準備金、賠款準備金、保費不足準備金、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及負債適足準備金。生存保險、死亡保險及生死合險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採用平衡準備金制。計算責任準備金所依據之利率,不得高於計算保費之預定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