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39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九章 準備金之提存 第39條 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應依第九號公報規範採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提存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合約準備金。前項金融負債之衡量方法,應依金管會核定中華民國精算學會相關實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