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15條 法規:郵政儲金匯兌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二章 郵政儲金 第15條 儲戶提取存款之憑證或印鑑遺失時,應向中華郵政公司辦理掛失止付;在儲戶未辦妥掛失止付前,中華郵政公司對於依規定程序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為之給付,縱係冒領,亦不負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