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