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9條 法規:郵政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捐。郵件在航運發生海難時,不分擔共同海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