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6-1條 法規:郵政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1條 函件收寄或投遞業者應於函件封面上標示其名稱、商標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符號。但無收件人名址之函件,得免予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