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26條 法規:郵政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三章 郵件遞送及管理 第26條 凡以運送為業之鐵路、長途汽車、船舶、航空器,均有輔助載運郵件及其處理人員之責。前項載運費用,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與運送業者商訂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