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第51條 法規:郵件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五章 郵件運遞 第51條 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一、破損須當面開驗。二、報值、保價或代收貨款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三、應由收件人自辦驗關手續或應納稅捐在規定數額以上。四、應交付其他費用。五、重量在三公斤以上,其收件人地址車輛通行不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