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處理規則 第42條 法規:郵件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五章 郵件運遞 第42條 郵件按其所付資費,分別由水陸郵路、航空郵路運送之。航空郵件收寄後,因不可歸責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事由,致郵件未能交由航空郵路運送時,得改由其他較為迅速之郵路運送,所付航空資費不予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