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5條郵件應依規定向郵局、中華郵政公司委託者或收受郵件專用器具交寄。
- 第36條(刪除)
- 第37條下列文件或物品,禁止交寄:一、物品之性質或其封裝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郵件或郵政設備之虞者。二、封口用之金屬扣鈕有鋒利…
- 第38條前條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於郵局收寄後發現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一、第一款、第二款之物品,於原寄郵局發現者,退還寄件人;於遞送途…
- 第39條郵局認為郵件內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或夾寄他人郵件者,得請寄件人或收件人當面拆驗,拒絕拆驗者,不予遞送。拆驗時,其查閱不…
- 第40條寄件人應承擔郵件因內裝有禁寄之文件、物品或不依規定交寄之責任,如致中華郵政公司或其他郵件受有損害者,該公司得向寄件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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