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無法投遞之包裹,因往返詢問致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者,中華郵政公司不負補償責任。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依無著郵件…
- 第16條中華郵政公司於包裹轉運期間,發現其內容易於自然變質或消滅時,為寄件人之利益,得不經通知或其他手續,立即變賣之。無法變賣時…
- 第17條寄件人向郵局申請登記為電子函件用戶後,將文件資料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至電子郵局,列印轉成實體郵件後投交收件人者,為電子函件。
- 第18條郵件交寄時,應依種類付足資費;其費率依相關資費表之規定。但大宗交寄之郵件,寄件人已依中華郵政公司之規定書寫郵遞區號,並分…
- 第18-1條郵票自發行之日起,始生交付郵費證明之效力。
- 第19條郵件上之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應逐一分開端正勻貼,不得重疊;其被掩蓋者,失其效用。
- 第21條由明信片、特製郵簡或特製信封上剪下之郵資符誌,失其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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