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申請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成果獎勵者,應載明下列事項,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項目。二、辦理內容、方法及時程等。…
- 第13條申請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計畫補助者應提出計畫,該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計畫目標。二、計畫內容…
- 第14條申請人除依前二條提出申請外,並應向主管機關以書面聲明下列事項:一、於三年內未有違反勞工、環境保護相關法規或身心障礙者權益…
- 第16條主管機關應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召開會議辦理申請文件之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到會說明。前項審查會議之審查項目及審核基準…
- 第17條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成果獎勵或計畫補助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且申請補助經費未達申請案件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予以成果…
- 第18條獎勵案件之獎勵項目、獎勵對象、核准日期、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及相關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